(2017)鲁1702财保39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10-20
案件名称
顾生安、刘洪涛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菏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顾生安,刘洪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702财保39号申请人:顾生安,男,1962年7月6日出生,汉族,住菏泽市牡丹区。被申请人:刘洪涛,男,1976年9月10日出生,住菏泽市牡丹区。申请人顾生安于2017年7月18日向本院申请诉前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刘洪涛驾驶的鲁H×××××号长安轻型普通货车查封,并已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顾生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刘洪涛驾驶的鲁H×××××号长安轻型普通货车一辆。查封期限为一年。案件申请费220元,由申请人顾生安预交。申请人需要续行查封的,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本裁定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王燕翔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杨 楠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