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621执19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8-05-31
案件名称
岳池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蒋玉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岳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池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岳池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蒋玉华,陈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岳池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621执19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岳池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岳池县九龙镇大西街564号。法定代表人:刘刚,系该社理事长。委托代理人:罗雅林,系该社职员。被执行人:蒋玉华,女,生于1974年8月4日,汉族,住四川省岳池县。被执行人:陈刚,男,生于1974年9月1日,汉族,住四川省岳池县。本院在执行岳池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蒋玉华、陈刚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蒋玉华在向岳池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时,提供其与陈刚共有的位于岳池县九龙镇园田路下段中东大厦2单元6-2号住宅[房屋产权证号:岳池县房权证九龙镇字第××号,建筑面积198㎡,土地使用证号:岳国用(2003)第03000299号]作借款抵押担保。(2016)川1621民初957号民事判决书生效后,蒋玉华、陈刚未履行该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执行人蒋玉华、陈刚用于抵押的位于岳池县九龙镇园田路下段中东大厦2单元6-2号住宅[房屋产权证号:岳池县房权证九龙镇字第××号,建筑面积198㎡,土地使用证号:岳国用(2003)第03000299号]予以查封。本次查封期限为3年;二、被执行人蒋玉华、陈刚在收到本裁定书后2日内履行完毕(2016)川1621民初957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逾期本院依法对蒋玉华、陈刚所有的上述财产予以评估、拍卖。查封期限届满时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30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曾 杰审判员 陈光华审判员 刘臣铁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胡 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