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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111执151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湖南省常用储运有限责任公司诉长沙市艾博节能环保设备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湖南省常用储运有限责任公司,长沙市艾博节能环保设备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111执151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湖南省常用储运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杨承南,总经理。被执行人:长沙市艾博节能环保设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桢。申请执行人湖南省常用储运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长沙市艾博节能环保设备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作出的(2016)湘0111民初408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规定期限自动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认的将位于长沙市雨花区桔园小区桔园路358号的办公楼一楼西头门面腾空交还给申请执行人,支付上诉房屋的占有使用费(按月租金1680元为标准,从2016年1月1日计算至申请人实际交还房屋之日止),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负担案件受理费50元,本案申请执行费653元等义务。逾期后,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长沙市艾博节能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19日已将其公司租用的申请执行人湖南省常用储运有限责任公司位于长沙市雨花区桔园小区桔园路的门面完成交付。另本院查询了被执行人的账户信息和房屋产权登记信息,暂未发现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名单,申请执行人亦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其它的财产线索,并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黄 辉审判员 刘华波审判员 王高亮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吴 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