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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204民初174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8-06-11

案件名称

聂朝荣与许亚其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阳市颍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聂朝荣,许亚其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204民初1740号之一原告:聂朝荣,女,汉族,1947年11月1日出生,住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谢义海,安徽蓝帮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海曙,安徽蓝帮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许亚其,男,汉族,1950年8月10日出生,住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彬,安徽金睿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夏鹏飞,安徽金睿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原告聂朝荣诉被告许亚其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争议较大,案情较为复杂,不宜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应转为普通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由审判员黄朝辉、审判员周卫红、人民陪审员兰伟组成合议庭。二、举证期限延长至开庭审理前一日。审 判 长  黄朝辉审 判 员  周卫红人民陪审员  兰 伟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 记 员  袁 园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