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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1024执128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陈成堆、罗兵斌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仙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仙居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成堆,罗兵斌,胡凯富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仙居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1024执128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陈成堆,男,1963年8月25日出生,住仙居县。被执行人罗兵斌,男,1989年1月9日出生,住仙居县。被执行人胡凯富,男,1991年10月28日出生,住仙居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仙居法院(2017)浙1024民初590号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胡凯富在支付宝(中国)网络技术有限公司20×××58账号内的存款7800元,划拨后解除对该账户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员 包剑宇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代书记员 王碧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