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1024执128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陈成堆、罗兵斌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仙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仙居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成堆,罗兵斌,胡凯富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仙居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1024执128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陈成堆,男,1963年8月25日出生,住仙居县。被执行人罗兵斌,男,1989年1月9日出生,住仙居县。被执行人胡凯富,男,1991年10月28日出生,住仙居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仙居法院(2017)浙1024民初590号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胡凯富在支付宝(中国)网络技术有限公司20×××58账号内的存款7800元,划拨后解除对该账户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员 包剑宇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代书记员 王碧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