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104民初392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与青州市庆大筑路工程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青州市庆大筑路工程材料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104民初3924号之一原告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银盆南路361号。法定代表人詹纯新。委托代理人高宏亮,系该公司职员。被告青州市庆大筑路工程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州市黄楼街道办事处大王村。法定代表人王国文。本院在审理原告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青州市庆大筑路工程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880元,减半收取1940元,财产保全费1470元,共计3410元,由原告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承担。审 判 长 尹南桥人民陪审员 张利纯人民陪审员 黄兵平二0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 记 员 王 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