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民申2030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曹静芬、蒋留保与常州市金坛区儒林镇南社村民委员会农业承包合同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常州市金坛区儒林镇南社村民委员会,曹静芬,蒋留保
案由
农业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民申2030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常州市金坛区儒林镇南社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在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儒林镇南社村。法定代表人:胡伟云,该村民委员会主任。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曹静芬。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蒋留保。再审申请人常州市金坛区儒林镇南社村民委员会(原��坛市儒林镇南社村村民委员会)因与被申请人曹静芬、蒋留保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苏04民终字第33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本院审查过程中,常州市金坛区儒林镇南社村民委员会以已与曹金芬、蒋留保达成庭外调解协议为由,于2017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再审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常州市金坛区南社村民委员会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常州市金坛区儒林镇南社村民委员会撤回再审申请。审判长 陈 勤审判员 刘��寰审判员 成 荣 海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章 芳 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