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982民初524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山东能源重装集团金元物资供销有限公司、济宁德邦经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能源重装集团金元物资供销有限公司,济宁德邦经贸有限公司,时益成,时广元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982民初5241号申请人:山东能源重装集团金元物资供销有限公司,住所地:新泰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70982000000564。法定代表人:邢世春,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西坤,山东纵观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济宁德邦经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宁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70800200003355。法定代表人:时益成,该公司经理。被申请人:时益成,男,1963年8月11日出生,汉族,住济宁市。被申请人:时广元,男,1942年1月16日出生,汉族,住济宁市。申请人山东能源重装集团金元物资供销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济宁德邦经贸有限公司、时益成、时广元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山东能源重装集团金元物资供销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17日向本院申请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济宁德邦经贸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82万予以冻结,对被申请人时益成名下的房产(房产证号:房改阜010633)予以查封,对被申请人时广元名下的营业房(产权证号:20××34)予以查封。担保人泰安市瑞恒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为申请人山东能源重装集团金元物资供销有限公司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保证生效的裁判文书得以顺利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济宁德邦经贸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82万,期限为一年。二、查封被申请人时益成的房产(房产证号:房改阜010633),期限为三年三、查封被申请人时广元的营业房(产权证号:20××34),期限为三年案件申请费4620元,由申请人山东能源重装集团金元物资供销有限公司预交。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杨西云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徐 蕾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