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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213民初532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10-13

案件名称

5321许健与吕国柱、曹燕红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健,吕国柱,曹燕红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213民初5321号原告:许健,男,1987年7月19日出生,,汉族,住无锡市新吴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学武,江苏云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吕国柱,男,1984年9月13日出生,,汉族,住无锡市新吴区。被告:曹燕红,女,1985年7月4日出生,,汉族,住无锡市新吴区。原告许健诉被告吕国柱、曹燕红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许健于2017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许健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其真实的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许健撤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694元(已由许健预交),由许健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 佳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张红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