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1023执72-2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贺新成罚金执行裁定书
法院
监利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监利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贺新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监利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1023执72-2号被执行人贺新成,男,1970年出生,汉族,住监利县红城乡。本院在执行贺新成罚金一案中,贺新成已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全部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鄂1023执72号案件中对贺新成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助理审判员 崔义明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 记 员 熊绪末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