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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1023执72-2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贺新成罚金执行裁定书

法院

监利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监利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贺新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监利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1023执72-2号被执行人贺新成,男,1970年出生,汉族,住监利县红城乡。本院在执行贺新成罚金一案中,贺新成已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全部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鄂1023执72号案件中对贺新成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助理审判员  崔义明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 记 员  熊绪末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