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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322民初3607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原告彭新与被告临沂建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调解书

法院

郯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郯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新,临沂建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C} 山东省郯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调 解 书 (2017)鲁1322民初3607号 原告:彭新,男,1969年4月8日生,汉族,住址: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育才四村11号6楼1号,公民身份号码420102196904080319。电话13336379239。 被告:临沂建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兰山区金雀山路开源商城1号楼A809室。 法定代表人:马士民,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付庆玲,女,汉族,1988年12月2日生,住山东省郯城县庙山镇岭北村86号,临沂建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员工,公民身份号码371322198812027926,特别授权。电话15020913977。 本院于2017年6月29日受理了原告彭新与被告临沂建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后,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彭新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解除原告与被告就买卖房产签署的编号YS017070的《商品房预售合同》;2、判令被告返还原告已付购房定金共计人民币贰万元(¥20000)。事实与理由:2014年1月27日,原告与被告签署了编号为YS017070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并已交购房定金款共计贰万元,原告因工作调动的原因要求退房,被告以该房已经在管理机关办理网签、需要取消网签手续为由,不予退房还款,造成退房退款不能实施。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彭新与被告临沂建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自愿解除编号为YS017070的《商品房预售合同》。 二、原告彭新自愿放弃要求退还20000元定金的诉讼请求。 三、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原告彭新自愿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  刘国政 二0一七年七月十八日 书记员  解亭亭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