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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304执870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8-03

案件名称

苏明耀、李明发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苏明耀,李明发,田美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304执870号申请执行人:苏明耀,男,1967年6月1日出生,汉族,住博山区。被执行人:李明发,男,1976年2月17日出生,汉族,住沂源县。被执行人:田美玲,女,1975年1月14日出生,汉族,住沂源县。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2017)鲁0304民初93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7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划拨(冻结)被执行人李明发、田美玲存款或收入12767元(本金12573元、诉讼保全费104元、执行费90元),如不足本额,划拨实有数额,不足部分,只准存入,不准付出,直达本额为止。二、若无银行存款,则扣押(查封)被执行人同等价值的财产(详见清单),限被执行人五日内履行。逾期将依法拍卖(变卖)所扣押(查封)的财产,以清偿债务。本裁定书立即执行。审判员  张敬昌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张 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