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7民终492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铜陵市方信物流有限责任公司、查槐军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安徽省铜陵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铜陵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铜陵市方信物流有限责任公司,查槐军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安徽省铜陵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皖07民终49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铜陵市方信物流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矶山街道新桥社区居委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700698973030T。法定代表人:张东,该公司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查槐军,男,1966年7月2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永诚,安徽宪达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铜陵市方信物流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查槐军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5月26日作出的(2017)皖0705民初128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6月12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7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铜陵市方信物流有限责任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张东,被上诉人查槐军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永诚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铜陵市方信物流有限责任公司上诉请求: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与查槐军不存在劳动关系。事实和理由:查槐军的雇用主体是张东个人,不是铜陵市方信物流有限责任公司。铜陵市方信物流有限责任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请求判令确认铜陵市方信物流有限责任公司与查槐军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2、诉讼费用由查槐军负担。事实和理由:2015年7月,铜陵市方信物流有限责任公司的法人代表张东私人聘请查槐军为其驾驶车辆经营运输业,查槐军所驾驶车辆与铜陵市方信物流有限责任公司无关,经营所得收益也不归铜陵市方信物流有限责任公司所有。查槐军与张东口头约定每月工资为5100元,均由张东以现金方式向查槐军发放。2017年3月2日张东支付了最后一次工资,查槐军向张东个人出具了收条。2016年3月12日,查槐军发生交通事故,以理赔为由欺骗张东要求出具证明,证明查槐军系铜陵市方信物流有限责任公司员工。查槐军拿到证明后,却直接以此证明为证据申请劳动仲裁,后仲裁部门裁决查槐军与铜陵市方信物流有限责任公司劳动关系成立。现对仲裁裁决不服,诉至法院。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5年7月,查槐军经人介绍至铜陵市方信物流有限责任公司从事货车驾驶员工作,铜陵市方信物流有限责任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张东与查槐军口头约定每月劳动报酬为5100元,并按月以现金形式发放。查槐军的具体工作内容由铜陵市方信物流有限责任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张东安排。2015年9月21日,铜陵市方信物流有限责任公司为查槐军等五人购买了雇主责任保险,保险期间为2015年9月22日零时起至2016年9月21日二十四时止。2017年1月8日,铜陵市方信物流有限责任公司向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出具说明二份,分别记载内容为:“我单位员工查槐军因下班途中┅┅”、“兹有我单位员工查槐军,男┅┅”,铜陵市方信物流有限责任公司和张东在上述二份说明上盖章、签名。2017年2月23日,铜陵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查槐军与铜陵市方信物流有限责任公司劳动关系成立。一审法院认为: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查槐军于2015年7月至铜陵市方信物流有限责任公司工作,虽未与铜陵市方信物流有限责任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但查槐军接受铜陵市方信物流有限责任公司管理、安排工作、按月领取劳动报酬,因此查槐军与铜陵市方信物流有限责任公司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铜陵市方信物流有限责任公司未提供证据证明其与查槐军间不存在劳动关系,故对其诉讼请求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自2015年7月起,原告铜陵市方信物流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查槐军存在劳动关系。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铜陵市方信物流有限责任公司负担。本院二审期间,铜陵市方信物流有限责任公司与查槐军对一审所举证据的质证意见与一审一致,本院认证意见与一审一致。本院对一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本院认为:法定代表人是指依法代表法人行使民事权利,履行民事义务的主要负责人。本案中,铜陵市方信物流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张东,安排查槐军从事铜陵市方信物流有限责任公司经营范围内的工作并支付报酬的行为,即为铜陵市方信物流有限责任公司的法人行为。一审法院以“铜陵市方信物流有限责任公司未提供证据证明其与查槐军间不存在劳动关系”为由,不予支持铜陵市方信物流有限责任公司的诉讼请求并无不当。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铜陵市方信物流有限责任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丁慧萍审判员 范道云审判员 珠 容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罗颖(代)附: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