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111执342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与吕名响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吕名响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111执342号申请执行人: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被执行人:吕名响,男性,1966年12月29日出生,高中毕业,不便分类的其他劳动者,住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本院在执行与吕名响罚金一案中,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李雨萌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曹书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