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105民初7017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姜鸣宇、韩换桃等与杭州尊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鸣宇,韩换桃,杭州尊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05民初7017号原告姜鸣宇,男,1975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天台县。原告韩换桃,女,1975年5月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天台县。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姜鸣宇,身份信息、住址同上,系原告韩换桃之丈夫。被告杭州尊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拱墅区莫干山路841弄122号2幢一层134室。法定代表人孙燕。案由:合同纠纷。本院在审理原告姜鸣宇、韩换桃诉被告杭州尊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姜鸣宇、韩换桃未按法律规定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员 戴 珍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代书记员 沈莉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