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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105民初7017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姜鸣宇、韩换桃等与杭州尊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鸣宇,韩换桃,杭州尊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05民初7017号原告姜鸣宇,男,1975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天台县。原告韩换桃,女,1975年5月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天台县。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姜鸣宇,身份信息、住址同上,系原告韩换桃之丈夫。被告杭州尊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拱墅区莫干山路841弄122号2幢一层134室。法定代表人孙燕。案由:合同纠纷。本院在审理原告姜鸣宇、韩换桃诉被告杭州尊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姜鸣宇、韩换桃未按法律规定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员  戴 珍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代书记员  沈莉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