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豫1729民初2006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9-20

案件名称

卞某与郜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新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卞某,郜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新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7)豫1729民初2006号原告:卞某,男,1958年10月16日生,汉族,西平航运公司员工,住西平县。被告:郜某,男,1982年11月10日生,汉族,住新蔡县。原告卞某与被告郜某民间借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原告诉称,我在2014年10月28日,借给被告郜某现金184000元,约定一年还清。我将钱借给被告后,被告给我出具借条一份,现我多次催要,被告至今未还,现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判令被告偿还我本金184000元。被告辩称,我承认欠原告卞某钱,但是现在没有钱,请求宽限几天。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原告郜某欠被告卞某借款184000元。双方同意郜某于2017年7月19日前偿还卞某184000元。二、案件受理费1990元,由被告郜某承担。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员  崔志强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王 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