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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821刑初36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10-26

案件名称

吕猛盗窃罪、抢劫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五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五原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九条,第二百六十三条,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五原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内0821刑初36号公诉机关五原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吕猛,男,1989年4月24日出生于内蒙古自治区五原县,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及住址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五原县。2013年5月13日因犯盗窃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于2013年7月19日刑满释放。2013年12月12日、2017年1月18日因吸食毒品分别被五原县公安局强制隔离戒毒两年。因本案于2017年1月18日被五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五原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7年1月24日被五原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五原县看守所。五原县人民检察院以五检刑诉〔2017〕3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吕猛犯盗窃罪、抢劫罪,于2017年5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五原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石磊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吕猛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五原县人民检察院指控,1、2016年8月28日,被告人吕猛在五原县隆兴昌镇XX汽修门市内盗窃刘某汽车电脑检测仪一个,经鉴定价值4300元。2、2017年1月18日,被告人吕猛回家途中,看见五原县隆兴昌镇XX村XX便民连锁超市内无人后,砸碎玻璃钻窗户进入超市盗窃。盗窃紫云烟35盒价值350元,硬苁蓉烟43盒价值559元,红云烟30盒价值225元,玉溪烟10盒价值230元,细南京烟4盒价值64元,白云烟1盒价值15元,硬中华烟1盒价值45元,现金2152元。被告人吕猛盗窃后,被失主王某1发现,王某1叫王某2、李某抓捕吕猛,在王某2将吕猛抓获不放时,吕猛持匕首相威胁。后王某2、王某1等人将吕猛控制并报警。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公诉机关提供和出示了物证匕首一把,书证汽车检测仪合格证、购买收据,证人王某2、李某等人的证言,被害人刘某、王某1的陈述,被告人吕猛的供述与辩解,价格认定结论书,监控录像等证据,认为被告人吕猛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九条、第二百六十三条之规定,应当以盗窃罪、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吕猛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数罪并罚。被告人吕猛系累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吕猛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故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吕猛辩称,我认罪,第二起中刀不是当时掏出来的,是我一直在手上拿着,追我的人看见刀之后放开的我。希望法庭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1、2016年8月28日9时许,被告人吕猛在五原县隆兴昌镇XX汽修门市内盗窃刘某PS70汽车电脑检测仪一个,经鉴定价值4300元。2、2017年1月18日13时许,被告人吕猛租车回家途中,看见五原县隆兴昌镇XX村王某1开的XX便民连锁超市,在其确认超市内无人后,砸碎玻璃钻窗户进入超市盗窃。盗窃紫云烟35盒价值350元,硬苁蓉烟43盒价值559元,红云烟30盒价值225元,玉溪烟10盒价值230元,细南京烟4盒价值64元,白云烟1盒价值15元,硬中华烟1盒价值45元,现金2152元。被告人吕猛盗窃后,被失主王某1发现,王某1叫王某2、李某抓捕被告人吕猛,被告人吕猛弃烟携现金继续逃跑,在王某2将其抓获不放时,被告人吕猛持随身携带的匕首相威胁。后王某2、王某1等人将被告人吕猛控制至超市,并报警。上述事实,被告人吕猛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刘某、王某1的报案材料及供述、XX汽修设备经销部出具的收据、合格证、使用说明书、装箱清单、二维码、监控录像、被告人吕猛的供述与辩解、五原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扣押作案工具照片及匕首一把、扣押清单、扣押笔录及照片、公安局发还物品、文件清单及发还物品照片、五原县人民法院(2013)五刑初字第26号刑事判决书、五原县公安局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常住人口详细信息表及五原县公安局出具的说明、内蒙古自治区五原县看守所出具的释放证明、证人张某、李某、王某2的证言、辨认笔录及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吕猛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构成盗窃罪;被告人吕猛在实施盗窃行为后,为抗拒抓捕,以凶器相威胁的行为构成抢劫罪,应依法追究被告人盗窃罪、抢劫罪的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犯盗窃罪、抢劫罪,应数罪并罚。被告人吕猛曾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因吸毒抢劫,应从重处罚。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认罪态度好,且部分赃款、赃物已追还被害人,故可酌情从轻处罚。对于被告人提出第二起中刀不是我当时掏出来的,是我一直在手上拿着的辩护意见,与在卷证据证明的事实不符,故本院不予采信。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及危害社会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九条、第二百六十三条、第六十九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吕猛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被告人吕猛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8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1月18日起至2022年1月17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二、作案工具刀具一把,依法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张 利 平代理审判员 秦 亚 韬人民陪审员 董 新 岁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 记 员 色音毕力格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