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131执693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盖利其、平山县平山镇南白楼村民委员会物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盖利其,平山县平山镇南白楼村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河北省平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131执693号申请执行人盖利其,男,汉族1968年12月1日生,现住平山县。被执行人平山县平山镇南白楼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盖和尚,村主任。申请执行人盖利其与被执行人平山县平山镇南白楼村民委员会物权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河北省平山县人民法院于2017年5月22日作出的(2017)冀0131民初126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7月11日向被执行人平山县平山镇南白楼村民委员会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平山县平山镇南白楼村民委员会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平山县平山镇南白楼村民委员会会至今未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平山县平山镇南白楼村民委员会在银行的存款67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崔新民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丁彦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