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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203执4433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骆文发、龙易贵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骆文发,龙易贵,陈清涵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203执4433号申请执行人:骆文发,男,1962年4月16日出生,回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被执行人:龙易贵,男,1973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荣昌县。被执行人:陈清涵,女,1979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莆田市仙游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闽0203民初17626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龙易贵、陈清涵的银行存款82787元及利息,或扣留提取被执行人等额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相应的等值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代理审判员  陈惠英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代书 记员  郭志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