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新2701民初330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9-11
案件名称
郭世永与胡宗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博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博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世永,胡宗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博乐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新2701民初330号原告郭世永,男,汉族,1984年11月24日出生。被告胡宗均,男,汉族,1974年2月4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郭世永诉被告胡宗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郭世永于2017年7月6日,以无法提供被告胡宗均确切住址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郭世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世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171元,由原告郭世永负担。审判员 董秀君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李金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