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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新2701民初330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9-11

案件名称

郭世永与胡宗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博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博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世永,胡宗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博乐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新2701民初330号原告郭世永,男,汉族,1984年11月24日出生。被告胡宗均,男,汉族,1974年2月4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郭世永诉被告胡宗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郭世永于2017年7月6日,以无法提供被告胡宗均确切住址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郭世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世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171元,由原告郭世永负担。审判员  董秀君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李金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