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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709民初96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12-03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康某某返还原物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伊春市金山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伊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康某某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伊春市金山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709民初96号原告李某某,男,身份证号码23070920XXXXXXXXX,2007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住址(略)。法定代理人单某某,女,身份证号码23070919XXXXXXXXX,1971年7月26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址(略)。委托代理人陈丽敏,金山屯区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被告康某某,女,50岁,汉族,无职业,住址(略)。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诉被告康某某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某于2017年7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赵立霞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宋丹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