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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604民初4190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谢辕与韩小宝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辕,韩小宝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四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604民初4190号原告:谢辕,男,1981年8月3日出生,白族,住贵州省织金县,现住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被告:韩小宝,男,1981年9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灵璧县。原告谢辕诉被告韩小宝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4日立案受理,依法由代理审判员王锦晶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并于2017年6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谢辕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韩小宝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谢辕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韩小宝支付原告工钱22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于2016年10月22日到上虞香格里拉小区给被告韩小宝清理物业垃圾,约定清理完后支付工钱。至2016年12月6日,小区里剩余垃圾不多了,被告就让原告不用做了,原告同意并要求被告支付工钱,被告应允,说等公司结账给被告后支付。但上述工钱拖欠至今,被告韩小宝也无从寻找,只给原告写了欠条。经审理查明:原告谢辕自2016年10月22日起至绍兴市××区××街道时代·香格里拉小区替被告韩小宝清理垃圾,并约定清理完垃圾后支付工钱,被告韩小宝支付部分清理垃圾工钱后仍有2200元未付,遂于2017年2月7日向原告谢辕出具欠条一份。以上事实由,原告谢辕提交的欠条及原告的当庭陈述予以证实。本院认为,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原告谢辕为被告韩小宝清理垃圾,被告韩小宝至今尚欠原告谢辕清理垃圾工钱2200元,显属违约行为。原告谢辕起诉要求被告韩小宝支付清理垃圾剩余工钱,符合法律规定,合理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至于欠条中所载“谢缘”与原告姓名不一致的情况,本院认为,该欠条系原件并由原告所持有,且被告韩小宝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无反驳意见,故本院有理由相信该欠条中所载“谢缘”属于笔误。被告韩小宝经本院合法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法可作缺席判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四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韩小宝支付原告谢辕清理垃圾工钱22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本案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被告韩小宝负担。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元,逾期不交则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王锦晶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 记 员  田玫梅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四条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