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424执保213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10-24
案件名称
衡东县城管局申请执行阳姣平行政裁定书
法院
衡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东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衡东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阳姣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衡东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湘0424执保213号申请人衡东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被申请人阳姣平,女,汉族。申请人衡东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因对被申请人阳姣平所经营的衡东三阳酒楼作出的东城执决字(2016)084号行政处理决定,于2017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所征收的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8055元以及所处罚款1000元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经审查,本院认为,被申请人有逃避处罚的行为,为确保本案顺利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冻结被申请人阳姣平银行存款9055元或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陈志华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贺笑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