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603民初4653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绍兴裕来进出口有限公司与东阳市江北炫美针织内衣厂、吴新英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绍兴裕来进出口有限公司,东阳市江北炫美针织内衣厂,吴新英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603民初4653号原告:绍兴裕来进出口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市柯桥区柯岩街道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喻仁友,总经理。被告:东阳市江北炫美针织内衣厂,住东阳市江北街道山口村吉祥饰品公司内。法定代表人:徐伟东。被告:吴新英,女,汉族,1980年6月16日出生,户籍所在地义乌市。原告绍兴裕来进出口有限公司与被告东阳市江北炫美针织内衣厂、吴新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5日立案。2017年7月18日,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的表示,系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绍兴裕来进出口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章泽雄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潘佳琼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