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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603民初4653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绍兴裕来进出口有限公司与东阳市江北炫美针织内衣厂、吴新英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绍兴裕来进出口有限公司,东阳市江北炫美针织内衣厂,吴新英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603民初4653号原告:绍兴裕来进出口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市柯桥区柯岩街道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喻仁友,总经理。被告:东阳市江北炫美针织内衣厂,住东阳市江北街道山口村吉祥饰品公司内。法定代表人:徐伟东。被告:吴新英,女,汉族,1980年6月16日出生,户籍所在地义乌市。原告绍兴裕来进出口有限公司与被告东阳市江北炫美针织内衣厂、吴新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5日立案。2017年7月18日,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的表示,系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绍兴裕来进出口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章泽雄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潘佳琼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