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702行初77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原告冯利杰与被告达川区房屋管理局第三人李红梅、谭佳丽、谭丁山房屋登记管理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达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利杰,达州市达川区房屋管理局,李红梅,谭佳丽,谭丁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四川省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川1702行初77号原告:冯利杰,男,1973年7月16日出生,汉族,个体,初中文化。委托代理人:龚继斌,达川区三里坪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达州市达川区房屋管理局。法定代表人:周净,局长。住所地:达川区翠屏街道办事处保险街***号。第三人:李红梅,女,1971年5月24日出生,汉族,无业,初中文化。第三人:谭佳丽,女,1995年7月6日出生,汉族,学生。第三人:谭丁山,男,1996年10月3日出生,汉族,学生。原告冯利杰与被告达川区房屋管理局房屋登记管理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0日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冯利杰于2017年7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冯利杰撤回起诉。审 判 长 李 琴人民陪审员 鲜崇理人民陪审员 李秉铸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朱流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