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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1002民初6100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方星龙与王小兵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方星龙,王小兵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浙1002民初6100号原告:方星龙,男,1971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住三门县。被告:王小兵,男,1975年8月24日出生,汉族,住台州市椒江区。原告方星龙与被告王小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方星龙于2017年6月27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诉请:判令被告立即归还原告借款本金24000元及欠息12480元,并支付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7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庭审中,原告将其诉请的借款本金从24000元减少为15000元,利息起算时间也明确为自2015年4月22日起计算。本案已当庭宣判。本院经审理认定:被告分别于2015年4月6日、22日向原告各借款12000元,合计24000元,分别出具有借条,约定月利率为2%,未约定借款期限。借款后,被告仅归还借款本金9000元,尚欠借款本金15000元及利息。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王小兵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返还原告方星龙借款15000元,并支付该款自2015年4月22日起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85元(已减半),由被告王小兵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林颂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代书记员 项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