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482民初7502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8-07-16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苏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汝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苏某某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482民初7502号原告:张某某,男,汉族,1949年2月27日生,住河南省汝州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某某,原告之子。被告:苏某某,男,汉族,1989年11月9日生,住河南省汝州市。原告张某某与被告苏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0日立案。原告张某某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杨艳艳二0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王毫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