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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482民初7502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8-07-16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苏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汝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苏某某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482民初7502号原告:张某某,男,汉族,1949年2月27日生,住河南省汝州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某某,原告之子。被告:苏某某,男,汉族,1989年11月9日生,住河南省汝州市。原告张某某与被告苏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0日立案。原告张某某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杨艳艳二0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王毫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