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103民初9682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沈阳旺茂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刘成文与柳树华、张磊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阳旺茂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刘成文,柳树华,张磊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103民初9682号原告:沈阳旺茂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沈河区金家街92号(2-4-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103MA0P407N4X。法定代表人:李秀春,系该公司总经理。原告:刘成文。被告:柳树华。被告:张磊。本院在审理原告沈阳旺茂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刘成文与被告柳树华、张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沈阳旺茂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刘成文于2017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撤诉是当事人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沈阳旺茂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刘成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135元,减半收取1067.5元,由原告沈阳旺茂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刘成文承担。代理审判员 潘鸿飞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陈 曦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