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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103民初9682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沈阳旺茂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刘成文与柳树华、张磊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阳旺茂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刘成文,柳树华,张磊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103民初9682号原告:沈阳旺茂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沈河区金家街92号(2-4-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103MA0P407N4X。法定代表人:李秀春,系该公司总经理。原告:刘成文。被告:柳树华。被告:张磊。本院在审理原告沈阳旺茂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刘成文与被告柳树华、张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沈阳旺茂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刘成文于2017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撤诉是当事人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沈阳旺茂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刘成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135元,减半收取1067.5元,由原告沈阳旺茂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刘成文承担。代理审判员  潘鸿飞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陈 曦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