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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421刑初118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8-10

案件名称

被告人綦某某犯故意伤害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衡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阳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綦某某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七条之一,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七十九条

全文

湖南省衡阳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湘0421刑初118号公诉机关湖南省衡阳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綦某某,男,1941年2月23日出生于湖南省衡阳县,汉族,小学文化,农民。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6年12月21日被衡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湖南省衡阳县人民检察院以蒸检公诉刑诉[2017]13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綦某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17年5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7月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湖南省衡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明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綦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己审理终结。湖南省衡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11月25日下午,被告人綦某某与被害人盛某某在衡阳县某某镇某某村某某组刘某某家因口角发生争吵。在争吵过程中,被告人綦某某用手推被害人盛某某,但被告人盛某某未倒地。被害人盛某某则用其烤火的火笼砸向被告人綦某某,被告人綦某某也用自己的火笼回击,双方均未砸中。继而被告人綦某某与被害人盛某某扭打在一起并倒在地上。被告人綦某某用脚压在被害人盛某某的左侧腰部,致被害人盛某某左侧第三、四、五、六、七、八肋骨骨折。被告人綦某某还对被害人盛某某的头面部进行殴打,直至双方被周围群众拉开。经鉴定,被害人盛某某的伤势系轻伤一级,九级伤残。就上述指控的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和出示了以下证据:被告人綦某某到案经过、身份信息、被害人盛某某病历资料等书证,证人刘某某、刘某某、范某某的证言,鉴定意见,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被害人盛某某的陈述,被告人綦某某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綦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被告人綦某某的刑事责任。被告人綦某某在作案时己满七十五周岁,对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之一之规定,建议对被告人綦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以上一年六个月以下。被告人綦某某在庭审调查时辩称,他没有用脚跪打被害人盛某某的肚子和胸部,对被害人盛某某的伤残鉴定有异议,但不会申请重新鉴定。在最后陈述阶段,被告人綦某某表示对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不持异议。经审理查明,被告人綦某某与被害人盛某某系同一村民小组成员。2016年11月25日下午,被害人盛某某与村民范某某、刘某某、贺某某等人在衡阳县某某镇某某村某某组刘某某家打牌。期间,被告人綦某某来到刘某某家,质问被害人盛某某为什么说他砍了陈某某家的树,被害人盛某某予以否认。为此,双方发生争吵。在争吵过程中,被告人綦某某用手推了被害人盛某某,但被害人盛某某未倒地,被害人盛某某则用其烤火的火笼砸向被告人綦某某,被告人綦某某也用自己的火笼回击,双方均未砸中对方。继而被告人綦某某与被害人盛某某扭打在一起并倒在地上,被告人綦某某用脚压在被害人盛某某的左侧腰部,致其左侧第三、四、五、六、七、八肋骨骨折。被告人綦某某还用拳头对被害人盛某某的头面部进行击打,直至周围群众将双方拉开。经鉴定,被害人盛某某的伤势系轻伤一级,九级伤残。湖南省衡阳县人民检察院建议判处被告人綦某某有期徒刑一年以上一年六个月以下。经本院委托,衡阳县司法局对被告人綦某某进行社会评估调查,了解到被告人綦某某表现较好,除本次犯罪外,以前无其他犯罪记录,其家属和户籍地基层组织对其回归社会进行社区矫正态度积极,均愿配合社区矫正部门对被告人綦某某实施监管。但社区矫正部门认为被告人綦某某尚未履行赔偿义务,未取得被害方的谅解,回户籍地落实社区矫正条件尚未完全具备,建议对被告人綦某某慎用社区矫正。另查明,被告人綦某某在庭审最后陈述阶段,表示对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不持异议。在本案审理期间,经本院主持调解,被告人綦某某与被害人盛某某就民事部份己达成了赔偿协议,被告人綦某某赔偿被害人盛某某医药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等各项经济损失九千元。被害人盛某某对被告人綦某某的犯罪行为表示谅解,并请求法院对被告人綦某某从轻处罚。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的且经庭审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1、书证(1)到案经过,证明被告人綦某某系公安机关对其传唤到案;(2)被害人盛某某入南华附二医院住院的相关病历资料,证明被害人盛某某的病情;(3)被告人綦某某的身份信息,证明被告人綦某某出生于1941年2月23日。3、证人证言(1)证人刘少毛的证言,证明2016年11月25日,他在观看盛某某、范某某、贺某某、刘某某四个人打扑克,约一个小时后,綦某某推门进来也在看打牌。期间,綦某某问盛某某为什么说他砍了陈某某的树,盛某某说捡了二根树尾巴,但不知是谁砍的。綦某某就对盛某某讲:“你乱讲就给你打几个耳光”,盛某某就站起来说:“那你来打”。綦某某推了盛某某几下,盛某某就用自己烤火的火篮子砸过去,綦某某也用自己的火篮子砸盛某某,双方均没有砸到。然后綦某某就抓住盛某某的衣领将其推倒在地并用脚压着,用拳头在盛某某脸上打了几下,盛某某头上当即被打肿嘴角出血,贺某某与贺某甲二人将他们拉开。当时盛某某起不来,过了几分钟才起来;(2)证人刘某某的证言,证明綦某某与盛某某打架的起因与刘某某讲的基本一致。她看到盛某某倒在地上,綦某某用双脚压在盛某某的腰上;(3)证人范某某的证言,证明綦某某与盛某某打架的起因与刘某某、刘某某讲的基本一致。他看见盛某某在下面,綦某某在上面,綦某某压着盛某某,是用屁股压着还是用膝盖压着他没看清。4、被害人盛某某的陈述2016年11月25日,他与贺某某、贺某甲、范某某等人在打牌。到了下午大约四点钟的时候,綦某某来到刘某某家问他为什么讲綦某某在别人山里砍了树,他看阵势不对就准备走,綦某某就走到他的跟前将他推倒在刘某某身上,但没有倒地。他就把手中的火篮子打过去,綦某某也拿火篮子打他,双方均没有打到。后他起身准备走,綦某某就抓住他的衣领,用拳头打他的脸,他就倒在地上,当时口和鼻子就流血了。綦某某打他时还用双脚压住他的腰,在他的腰上压来压去,他感到好痛。后他们被打牌的人扯开,扯开后,他好几分钟起不来。5、被告人綦某某的供述与辩解2016年11月25日下午3点多钟,他在刘某某家看打牌,当时贺某某、贺某甲、刘某甲、范某某和刘某某等人在场。期间,盛某某说他砍了他妹夫几棵树,他们就为这事争吵。盛某某就用手中的火炉子打他但没有打到,他就用手推盛某某的胸口处,用手压盛某某的头部,抓盛某某的面部,盛某某也用手抓他的面部,后周围的人把他们拉开。他没有打盛某某,没有跪、摁盛某某身上。在场人有贺某某、贺某甲、刘某甲、文某某、范某某和刘某某。盛某某肋骨受伤,可能是他把盛某某推倒地时其身体撞在地上导致的骨折。6、鉴定意见湖南泰诚司法鉴定中心于2016年12月2日作出的湘金泰诚司法鉴定中心[2016]临鉴定第664号鉴定意见,评定被鉴定人盛某某所受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九级伤残。7、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8.视听资料、电子数据上述证据,经庭审质证,被告人綦某某辩称,他没有用脚跪或用屁股压被害人盛某某的胸部。法医鉴定是假的,但不申请重新鉴定。经审查,证人刘少毛、刘某某、范某某的证言均证明在被告人綦某某与被害人盛某某打架时,看见被害人盛某某倒在地上,被告人綦某某压在被害人盛某某身上,几位证人证言证明的主要事实与被害人盛某某的陈述基本一致。被害人盛某某在纠纷发生的第二天就去医院治疗,经鉴定,被害人盛某某所受损伤的部位印证了几位证人证言及被害人陈述,公诉机关提供的证据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锁链,对以上证据的证明效力予以确认。对被告人綦某某的质证意见,不予采信。被告人綦某某对法医鉴定有异议,但不申请重新鉴定,是其对自己权利的处分。本院认为,被告人綦某某因与他人发生口角纠纷,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侵犯了公民的人身权利,具备故意伤害罪的构成要件,己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綦某某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綦某某尽管在公安机关以及庭审调查阶段均未供述其跪压过被害人盛某某的腰部,但在最后陈述阶段对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不持异议,应认定其当庭自愿认罪这一情节,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綦某某在犯罪时己满七十五周岁,依法可以对其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綦某某赔偿了被害人盛某某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盛某某的谅解,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本案系因邻里矛盾引发的纠纷,可酌情对被告人綦某某从轻处罚。湖南省衡阳县人民检察院对被告人綦某某的量刑建议是在被告人綦某某未与被害人盛某某达成民事调解协议、被害人盛某某未对被告人綦某某谅解之前作出的,量刑建议偏高,本院予以部份采纳。经本院委托,衡阳县司法局通过对被告人綦某某调查评估,建议对被告人綦某某慎用社区矫正是在被告人綦某某尚未赔偿、被害人盛某某未予以谅解的前提下提出的,现被告人綦某某己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且被告人綦某某之前无违法犯罪记录,在犯罪时己年满七十五周岁,应当对被告人綦某某宣告缓刑,实行社区矫正。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七条之一,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綦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六个月。(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八份。审 判 长  谢 洁审 判 员  陈海岚人民陪审员  蒋 辉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陈 洁附: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第十七条之一己满七十五周岁的人故意犯罪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过失犯罪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第七十三条第一款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第二款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九条对于达成和解协议的案件,公安机关可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从宽处理的建议。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从宽处罚的建议;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对被告人从宽处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