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105民初138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7-25
案件名称
衣鑫吉林省中吉大地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吉林省中吉大地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衣鑫,吉林省中吉大地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吉林省中吉大地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05民初1381号原告:衣鑫,男,1991年8月19日生,住长春市朝阳区。委托诉讼代理人:任宝义,长春市二道区荣光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被告:吉林省中吉大地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二道区吉林大路2888号。法定代表人:王伟,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商永辉,吉林刘继业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被告:吉林省中吉大地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二道区吉林大路2888号。法定代表人:刘佳勋,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商永辉,吉林刘继业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衣鑫与吉林省中吉大地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吉林省中吉大地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日立案。原告衣鑫于2017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衣鑫撤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衣鑫负担。代理审判员 宋东昇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张东浩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