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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802行初37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9-21

案件名称

原告阿都阿且不服被告川北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开除学籍处分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元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阿都阿且,川北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川0802行初37号原告:阿都阿且,男,彝族,生于1994年5月26日,住四川省昭觉县。委托代理人:李翼,四川海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川北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住所地广元市利州区雪峰教育规划区泰山路。法定代表人:张廷鑫,校长。委托代理人:徐兰芳,四川力发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阿都阿且不服被告川北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开除学籍处分一案中,原告阿都阿且于2017年7月18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阿都阿且的撤诉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阿都阿且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阿都阿且负担。审 判 长  邵军人民陪审员  刘蓉人民陪审员  何靖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徐溶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