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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81执549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臧平仕、青岛中信欧德机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胶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胶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臧平仕,青岛中信欧德机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281执549号申请执行人臧平仕,男,汉族,住青岛市李沧区。被执行人青岛中信欧德机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胶州市营海工业园。法定代表人赵江山,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臧平仕与被执行人青岛中信欧德机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执行依据:胶州市人民法院(2015)胶民初字第5480号民事判决书]中,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2月1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执行,本院已依法受理申请标的额为48535元。本院下达执行通知书和传票之后,被执行人拒不履行法律义务。在执行过程中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青岛中信欧德机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名下的房产一处,证号为胶自变50554号查封期限自2017年3月23日至2020年3月22日。经查询发现被执行人涉案较多;标的额较大该公司已停业多年,为推进执行进度,多次联系申请执行人向其了解有关被执行人以及与本案有关的情况,申请执行人均未答复,2017年7月4日向申请执行人下达传票要求到庭进行执行会商,申请执行人也未到庭和电话联系,现办案人员联系申请执行人电话已停机。由于查封被执行人名下的房产系轮候查封暂时无法启动评估拍卖程序,其他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执行程序在一定时间内无法继续进行,本案拟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应(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依法对胶州市人民法院(2015)胶民初字第5480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的执行的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忠杰审判员  张兆全审判员  宋 伟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周兆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