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1124执110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冯艺文与李晗、张学岩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孙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孙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冯艺文,李晗,张学岩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孙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1124执110号申请执行人:冯艺文,男,1974年4月23日出生,汉族,个体。被执行人:李晗,女,1963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个体。被执行人:张学岩,男1962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个体。申请执行人冯艺文与被执行人李晗、张学岩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孙吴县人民法院(2016)黑1124民初29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7年1月19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李晗、张学岩下落不明,暂无可供执行财产。故此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孙吴县人民法院(2016)黑1124民初29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田增辉审判员 周伟海审判员 蒋保新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宋玉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