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103执120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8-06-12
案件名称
杨泽聪、深圳前海共成金融服务有限公司广西分公司劳动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泽聪,深圳前海共成金融服务有限公司广西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103执120号申请执行人杨泽聪,男,出生,汉族,住广西南宁市兴宁区被执行人深圳前海共成金融服务有限公司广西分公司,住所地广西南宁市青秀区金浦路16号汇东国际F座F2802号。法定代表人潘国华。本院在执行杨泽聪与深圳前海共成金融服务有限公司广西分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经依法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房地产登记、车辆登记、工商登记等情况,查明被执行人没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及线索。现申请执行人尚未能实现的债权为4155.3元及利息。本院认为,本院在执行中依法穷尽了财产调查措施,已查明被执行人暂没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本院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2017)桂0103执120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赵 会审判员 邱伽苾审判员 刘 斌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谭雪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