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海执字第11998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7-20
案件名称
杨立敬等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立敬,王黎,丰宏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海执字第11998号申请执行人:杨立敬,女,1971年12月21日出生。被执行人:王黎,男,1985年7月6日出生。被执行人:丰宏伟,女,1965年8月8日出生。杨立敬诉王黎、丰宏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8日做出(2015)海民(商)初字第1392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杨立敬于2015年7月2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王黎、丰宏伟偿还借款本金216万元及利息。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王黎、丰宏伟送达执行通知书,并要求二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二被执行人表示无能力履行。本院依法查封被执行人王黎名下位于北京市昌平区×房屋,并委托北京华信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对该房屋进行评估,评估报告已送达申请人杨立敬及被执行人王黎。2017年6月18日通过京东网拍卖被执行人王黎名下位于北京市昌平区×房屋。2017年6月19日,买受人赵某以765.29万元的最高价竞得。现需为买受人赵某办理上述房屋过户手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一、北京市昌平区×房屋的所有权归买受人赵某所有。北京市昌平区×房屋的所有权自本裁定送达买受人赵某时起转移。二、买受人赵某可持本裁定书到登记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三、解除对上述房屋的查封及全部抵押登记。本裁定送达后即起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侯军辉审判员 周丽军审判员 李春荣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王颢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