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2403民初2257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7-20
案件名称
敦化振发热力有限责任公司诉与叶利坤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敦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敦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敦化振发热力有限责任公司,叶利坤
案由
供用热力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敦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2403民初2257号原告:敦化振发热力有限责任公司,住所敦化市。法定代表人王振发,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素艳。被告:叶利坤,自然情况不详。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永存,吉林敦诚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敦化振发热力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叶利坤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中,现原告敦化振发热力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7月18日向法院提起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敦化振发热力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敦化振发热力有限责任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敦化振发热力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判员 刘晶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蔺达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