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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784民初3025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山东金大利玻璃钢有限公司与四川国立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丘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金大利玻璃钢有限公司,四川国立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安丘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784民初3025号原告:山东金大利玻璃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丘市新安街道西外环北首。法定代表人:王振志,职务: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萍,山东明清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四川国立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自贡市高新工业园区茂源路59号。法定代表人:王文君,职务:经理。案由:承揽合同纠纷。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金大利玻璃钢有限公司诉被告四川国立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系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山东金大利玻璃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202元,减半收取1601元,由原告山东金大利玻璃钢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初立江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曹炳彬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