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粤03执2529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深南中支行与李木港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深南中支行,李木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粤03执2529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深南中支行。住所地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中路深业中心大厦首层。 负责人张勇,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饶纪才、梁薇,北京天驰君泰(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李木港,男,居民身份证住址深圳市福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万情英,广东格威律师事务所律师。 关于申请执行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深南中支行与被执行人李木港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深圳仲裁委员会[2015]深仲裁字第2687号裁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8月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强制被执行人偿付人民币2,764,254.85元等费用,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财产申报表,并通过深圳鹰眼查控网、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平台对被执行人名下财产进行查证,查明本案在仲裁过程中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依申请执行人申请依法轮候预查封本案抵押物房产,即被执行人李木港名下位于深圳市宝安区××山××水花园(××)B15栋102房产(下简称:抵押房产),案号为(2015)深宝法民三初字第1876号。 2016年7月25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处分抵押房产以清偿债务。 2016年10月11日,本院作出(2016)粤03执2529号商请移送执行函,并送达抵押房产首位预查封法院,既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该法院函复同意由被本院处分抵押房产。 2016年11月4日,深圳市遂兴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经本院依法委托对抵押房产的价值进行评估,并作出深遂兴评字[2016]第11-0104号房地产估价报告,评估总值为人民币8,086,350元。本院已依法送达双方当事人,双方当事人在指定期限内均未提出异议。 2016年11月30日,本院依法作出(2016)粤03执2528、2529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强制拍卖抵押房产以清偿债务。本院已依法送达双方当事人。 2016年12月1日,本院依法委托深圳市土地房产交易中心以评估价格为底价于2016年12月27日10时至12月28日10时以网上竞拍方式拍卖被执行人李木港名下上述房产。但因网络故障上述拍卖无法进行,该中心改为2017年1月17日举行现场拍卖会拍卖上述房产。在该次拍卖会上,买受人吴鉴辉(身份证号)以人民币8,086,350元竞得上述房产。全部拍卖款项人民币8,086,350元已汇入本院专款账户,在支付评估费人民币5,000元、扣缴申请执行费人民币3,0591.73元、汇付执行款人民币2,814,172.86元至申请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 本院认为,深圳仲裁委员会[2015]深仲裁字第2687号裁决确定的内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本案依法予以执行结案。申请执行费人民币3,0591.73元由被执行人负担,已从拍卖所得款中扣缴,剩余执行款人民币5,236,585.41元转由本院(2016)粤03执2528号案件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规定,裁定如下: 深圳仲裁委员会[2015]深仲裁字第2687号裁决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振宇 审判员  杨雁楷 审判员  杜佳鑫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 书记员  刘 洋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