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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1025民初49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杨某甲诉黄某与渝水区罗坊镇东边建新水泥制品厂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乐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1025民初49号本院2017年6月8日对原告杨建勇诉被告黄忠与新余市渝水区罗坊镇东边建新水泥制品厂健康权纠纷一案作出的(2016)赣1025民初49号民事判决书中,存在笔误,应予补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2016)赣1025民初49号民事判决书书中“被告新余市渝水区罗坊镇东边建新水泥制品厂”补正为“被告渝水区罗坊镇东边建新水泥制品厂”审 判 长  戴羽飞代理审判员  王乐荣人民陪审员  朱小平二〇一七年七月一十八日书 记 员  黄慧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