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16执687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尹厚伦尹琼等与刘克定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谭兴碧,尹厚林,尹厚伦,尹厚维,尹琼,刘克定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116执687号申请执行人:谭兴碧,女,1940年2月2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津区双福镇。申请执行人:尹厚林,男,1963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津区双福镇。申请执行人:尹厚伦,男,1962年3月1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津区双福镇。申请执行人:尹厚维,女,1966年2月1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璧山区青杠镇。申请执行人:尹琼,女,1971年7月1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津区双福镇。五申请执行人委托代理人:曾佑均,重庆鼎山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代理。被执行人:刘克定,男,汉族,1968年2月2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龙华镇。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谭兴碧、尹厚林、尹厚伦、尹厚维、尹琼与被执行刘克定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依法向被执行人刘克定发出执行通知书、到庭传票、报告财产令,但被执行人既未履行义务,也未到庭,亦未向本院报告财产。经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房屋、车辆进行查询,划拨其3000元后暂无可供执行财产。本院依申请执行人申请已将被执行人刘克定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依申请执行人提供线索,于2017年6月28日找到被执行人刘克定,其据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违反财产报告制度,本院依法决定对被执行人刘克定拘留15日,通知公安机关收押看管,期满解除。本院将上述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对此无异议,于2017年7月14日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截止2017年7月14日,被执行人刘克定尚欠申请执行人谭兴碧、尹厚林、尹厚伦、尹厚维、尹琼275**元,利息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本案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渝0116执687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钟 渝执行员 陈松执行员江涛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王 微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