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128执恢76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李加太、林贤斌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潭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加太,林贤斌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平潭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128执恢76号之二申请执行人:李加太,男,汉族,1964年12月2日出生,汉族,住平潭县。被执行人:林贤斌,男,1957年5月1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平潭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加太与被执行人林贤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已经将执行到位的被执行人应得征地迁拆补偿款人民币16000元(扣除案件执行费,实际剩余执行款项人民币10400元)发放给申请执行人李加太。经向本辖区各银行、车辆及房产登记部门查询,被执行人林贤斌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鉴于被执行人林贤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已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郑华忠审判员 翁祖文审判员 林孟斯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潘 瑜PAG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