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8民终988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郑某、郑晓春返还原物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龙岩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郑某,郑晓春,郑晓琳,郑桂昌,郑浩鹏,游春兰,童添玉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SHAPE*MERGEFORMAT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8民终98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郑某,女,1970年6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上杭县,上诉人(原审原告):郑晓春,女,1993年3月17日出生,汉族,务工,住上杭县,上诉人(原审原告):郑晓琳,女,1994年4月26日出生,汉族,学生,住上杭县,上诉人(原审原告):郑桂昌,男,1935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上杭县,上诉人(原审原告):郑浩鹏,男,2006年9月8日出生,汉族,住上杭县,法定代理人:郑某,系郑浩鹏之母。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游春兰,女,1985年6月8日出生,汉族,居民,户籍地:上杭县,现住厦门市思明区,原审第三人:童添玉,女,1969年9月1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上杭县,上诉人郑某、郑晓春、郑晓琳、郑浩鹏、郑桂昌因与被上诉人游春兰、原审第三人童添玉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上杭县人民法院(2016)闽0823民初261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郑某、郑晓春、郑晓琳、郑浩鹏、郑桂昌在收到本院预交上诉费用通知后,未按期预交上诉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郑某、郑晓春、郑晓琳、郑浩鹏、郑桂昌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傅胜荣审判员 张静瑜审判员 陈小曼二〇一七年七月一十八日书记员 熊 枫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