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402执保615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赵安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安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402执保615号申请保全人:胡阔生,男,1963年3月26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金谷园小区21号楼4单元501室。被申请人:赵安明,男,1968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本院在执行申请保全人胡阔生与被申请人赵安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我院已作出(2017)鲁1402民初2113号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赵安明名下坐落于山东省德州市经济开发区东方红路南侧中茂家园24号楼1单元10层1001号(房权证号:G4××52,S109493)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审判员 朱���中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贾 立 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