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1民终2398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8-03-01
案件名称
呼和浩特市玉泉区水语青城业主委员会与呼和浩特市家家和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呼和浩特市玉泉区水语青城业主委员会,呼和浩特市家家和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p t ; ” > 民 事 判 决 书(2017)内01民终2398号上诉人(一审原告):呼和浩特市玉泉区水语青城业主委员会。诉讼代表人:赵瑞军,住内蒙古托克托县,系该业主委员会主任。诉讼代表人:董利平,汉,住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系该业主委员会委员。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呼和浩特市家家和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王俊来,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中伟,内蒙古伊敏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呼和浩特市玉泉区水语青城业主委员会(下称水语青城业主委员会)因与被上诉人呼和浩特市家家和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下称家家和物业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2016)内0104民初293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5月1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水语青城业主委员会诉讼代表人赵瑞军、董利平,被上诉人家家和物业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中伟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水语青城业主委员会上诉请求:1.请求撤销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2016)内0104民初2932号民事判决,依法改判或将发回重审。事实和理由:1.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物权法》第七十四条:”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建筑区划内在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之外,占用业主共有道路或者其他场地增设的车位,应当认定为物权法第七十四条第三款所称的车位。”本案中,小区内400个停车位是占用的全体业主共有的绿地,故家家和物业公司用于出租的停车位系占用全体业主共有的公共部位,该所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应归水语青城的全体业主所有;2.家家和物业公司擅自将全体业主共有的停车位及车棚出租给他人,侵害了全体业主的合法权益,应该停止侵权,立即返还车位及自行车车棚;3.一审法院对水语青城小区两个车棚存在漏判。一审法院在判决中并未对两个车棚进行的审理并作出认定,在本院认为部分只字未提,存在漏判的情形,请二审法院依法作出合法认定,维护水语青城业主委员会的合法权利;4.一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水语青城业主委员会认为全体业主对小区建筑物共有部位及公共设施共同享有所有权,家家和物业公司未经过水语青城小区业主委员会及全体业主的同意占用公共设施及共有部位,一审法院在认定事实、适用法律上均存在错误。家家和物业公司辩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涉案小区没有任何合法手续,至今也不能确定涉案车位的权属。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水语青城业主委员会提供的证据:1、备案表,水语青城业主委员会是依法成立的在相关部门备案的组织,在本案中是适格的主体,有权以原告的身份参加本案的诉讼,要求返还水语青城的车位和车棚;家家和物业公司质证认为真实性认可,对水语青城业主委员会的身份没有异议,但不能证明水语青城业主委员会有权提起诉讼;一审法院对证据真实性认可;2、水语青城全体车位和两个车棚的光盘,证明水语青城小区车位的并未在报建时获得相关部门的批准和规划,不属于房地产开发商,该车位占用小区的道路和其他场地,应属于全体业主所有。小区车棚是共有的,家家和物业公司质证认为视听资料,真实性认可,不能证明水语青城业主委员会要证明的问题;一审法院对证据的真实性认可;3、视频一份,证人证言,法院调取的出警记录,记者评论,证明家家和物业公司从2014年至2015年期间以小区业主没有租用车位为由,拒绝让小区业主进门,发生多次侵害事件,家家和物业公司质证认为对记者评论真实性认可,但这不能作为证据使用,不符合证据的形式,更不能证明水语青城业主委员会的诉讼请求,一审法院对于该证据予以确认;4、车位合同和收据;家家和物业公司质证认为停车协议真实性认可,但是不能证明该车位属于业主所有;一审法院对证据的真实性认可;5、接出警记录,证明发生多次冲突,家家和物业公司质证认为出警记录和记者评论,记者评论不能证明作为证据,出警记录真实性认可,一审法院对证据的真实性认可。家家和物业公司提供的证据:1、水语青城总体规划图,证明家家和物业公司在小区内享有的1920个车位是在规划之内的;水语青城业主委员会质证认为对规划图不予认可,没有任何单位作出规划和认可;一审法院认为有规划但未实施;2、车棚使用合同书,证明家家和物业公司将修缮的车棚给了内部员工承包管理;水语青城业主委员会质证认为2016年6月1日签的,但是目前的是2015年就开始承包的;一审法院对证据真实性认可。3、车棚说明,证明一区地上车位400个,水语青城业主委员会质证认为小区地上车位462个,大部分占用的小区的绿化硬化地,不是规划的车位,一部分是铲除绿化带建的车位,一审法院对证据的真实性认可。一审法院认为,本案焦点是呼和浩特市家家和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的行为是否构成侵权?内蒙古巨东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开发的呼和浩特市水语青城小区,目前该小区没有任何有关开发建设的手续,在规划证上标明有1962个车位,但规划许可证还没办下来,现在仅有的400多个车位,不能确定其所有权。综上所述,因为没有规划许可证等必要证件,小区建设尚不完备,地上车位不能确定所有权,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条之规定,判决:驳回呼和浩特市玉泉区水语青城业主委员会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呼和浩特市玉泉区水语青城业主委员会负担。本院二审期间,当事人围绕上诉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争议的事实,本院经查证与一审认定事实一致。本院认为,本案系水语青城业主委员会与家家和物业公司因小区停车位及车棚所有权归属问题产生的纠纷。理论上讲,国家规范和地方标准性文件中都对居住的小区内的停车位规划设置有明确的要求。小区在建设规划时,应根据小区的居住面积以及入住户数等因素,在建筑区划内规划停车位及车库。事实上,小区建筑区划内的车位、车库的性质属于小区配套设施,也是开发商按照政府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对建筑区划内规划的车位、车库与小区房屋套数配置比例确定后进行修建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七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从该款规定可以看出,建筑区划内的车位、车库所有权属于开发商。第七十四条第三款规定:”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该款规定也明确了只有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其他场地修建的车位,该车位的所有权才属于全体业主共有。本案存在特殊性,涉案的小区已完成入住。开发商虽然对小区的车位、车库委托规划设计单位进行了规划,但该小区的规划设计图并未经政府规划主管部门备案,未取得规划许可证。因此在未取得规划备案手续前,暂时不能确定修建的车位、车库以及车棚的权属归属问题。待规划手续办理后,方能对涉案车位及车棚区分所有权。故本院对水语青城业主委员会诉称的小区内全部地上车位及两个车棚归小区业主共有的请求,不予支持。综上所述,呼和浩特市玉泉区水语青城业主委员会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呼和浩特市玉泉区水语青城业主委员会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段惠智审判员吴芳代理审判员卜芳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张珮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