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082财保6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于洪霞与孙丙忠、孙伟东等
法院
荣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082财保61号申请保全人:于洪霞,女,汉族,住荣成市崖头街道办事处海崖小区20号。被保全人:孙丙忠,男,汉族,住荣成市德平北区162号楼西单元5楼西。被保全人:孙伟东,男,汉族,住荣成市德平北区162号楼西单元5楼西。被保全人:王彩霞,女,汉族,住荣成市德平北区162号楼西单元5楼西。被保全人:龙水英,女,汉族,住荣成市德平北区162号楼西单元5楼西。申请保全人于洪霞于2017年7月1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被保全人孙丙忠、孙伟东、王彩霞、龙水英所有的位于荣成市德平北区162号楼西单元5楼西房产一处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依法律规定提供了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孙丙忠、孙伟东、王彩霞、龙水英所有的位于荣成市德平北区162号楼西单元5楼西房产一处。查封期限为三年。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财产保全。代理审判员 于浩志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 记 员 赵东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