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1022民初1997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三门县万利橡塑机电经营部与浙江省三门鑫旺工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三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三门县万利橡塑机电经营部,浙江省三门鑫旺工贸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三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1022民初1997号原告:三门县万利橡塑机电经营部,住所地:三门县海游街道光明路18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310221001590。法定代表人:陈泽林。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正,三门县海游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浙江省三门鑫旺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三门县珠岙镇西吴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31022000008141。法定代表人:齐苗英,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原告三门县万利橡塑机电经营部与被告浙江省三门鑫旺工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1日立案。原告三门县万利橡塑机电经营部于2017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浙江省三门鑫旺工贸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三门县万利橡塑机电经营部以原、被告已经到达成庭外和解为由提出的撤诉请求出于自愿,且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三门县万利橡塑机电经营部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60元,减半收取580元,由原告三门县万利橡塑机电经营部负担。审 判 员 叶未赏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代书记员 蒋 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