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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425行初43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乔加敏、樊益赫等与永城市公安局公安行政管理:其他(公安)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虞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虞城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乔加敏,樊益赫,樊英语,邵秀云,樊慕林,永城市公安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虞城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豫1425行初43号原告乔加敏,女,1974年9月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永城市。系死者凡江红的妻子。原告樊益赫,女,2005年1月4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系死者凡江红的女儿。法定代理人乔加敏。系樊益赫的母亲。原告樊英语,女,1997年6月l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系死者凡江红的女儿。原告邵秀云,女,1954年8月4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系死者凡江红的母亲。原告樊慕林,男,1954年6月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永城市。系死者凡江红的父亲。以上五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亢银忠,北京市京师(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以上五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周广松,北京市京师(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实习)。被告永城市公安局,住所地河南省永城市东城区东方大道东段。法定代表人宋德启,局长。委托代理人王烁,该局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杨正威,该局工作人员。原告乔加敏、樊益赫、樊英语、邵秀云、樊慕林要求确认被告永城市公安局行政行为违法一案,于2017年6月20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及举证通知书。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五原告于2017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属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乔加敏、樊益赫、樊英语、邵秀云、樊慕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乔加敏、樊益赫、樊英语、邵秀云、樊慕林共同负担。审判长  高海书审判员  苏永昌审判员  李 勇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冯 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