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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1123执1337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8-09-27

案件名称

徐跃建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决定书

法院

遂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遂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决 定 书(2017)浙1123执1337号之一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光华与被执行人徐跃建、占素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根据(2012)丽遂商初字第92号民事判决书。经查:被执行人徐跃建、占素华应归还申请执行人张光华代偿款74675.93元及利息,本院已对被执行人占素华工资予以扣划,因案件较多分配到1661.93元,现尚欠73014元及利息。被执行人违反财产报告制度且未向法院申报其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如下:被执行人占素华(公民身份号码)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员名单,限期二年。本决定一经作出即生效。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