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111执5835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张卫永信用卡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卫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111执5835号移送执行人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被执行人张卫永,男,1980年7月8日出生,汉族,文化程度大专,户籍地广东省连平县)。公诉机关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张卫永犯信用卡诈骗罪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粤0111刑初2507号刑事判决书及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粤01刑终2122号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判令:张卫永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五万元。因张卫永未交纳罚金,本院刑庭遂依法移送执行。本案在执行中,因被执行人的身份信息均属其自报,其身份信���的真实性需进一步核实,在其身份信息核实期间,不宜对其采取执行措施。据此,本院认为,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法可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7)粤0111执5835号案终结本次执行。本案具备执行条件后,本院可恢复强制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詹 兵审判员 赖汉穗审判员 宋富长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何天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