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民终8645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陕西恒盛混凝土有限公司与陕西时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陕西时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陕西恒盛混凝土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民终864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陕西时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余涛,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成明,陕西汉庭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堂亮,陕西汉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陕西恒盛混凝土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武锁,该公司董事长。上诉人陕西时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陕西恒盛混凝土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2017)陕0113民初199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陕西时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陕西时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系对其权利的自由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陕西时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9728元(陕西时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预交),减半收取4864元,由上诉人陕西时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马春哲审判员 徐振平审判员 王 珂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吕 露